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