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 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