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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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