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