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四条 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