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