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