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二、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三、
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
四、
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七、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九、
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