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