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