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