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