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