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