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