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二)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 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