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