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