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