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五节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