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九)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九)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