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四、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