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暂停或者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