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一条 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