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