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 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 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 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被引用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