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