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