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