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