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参照本条例精神制订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条例精神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