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经常坚持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罚款、没收等处置。对于情节严重、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