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自本法试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即行废止。过去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规与本法抵触的,以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