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