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