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