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