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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正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 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第九十一条 飞行指挥必须按照下列调配原则安排飞行次序: 第九十二条 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十三条 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 第九十四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第九十五条 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指挥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第九十六条 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第九十七条 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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