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九十三条 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