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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 附件二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件三 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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