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