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安全形势、法律环境、风俗习惯等情况,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

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