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