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