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