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