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