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