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