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