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