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